哪些房纠纷可诉请“双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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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5日09:02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 【记者张家民】本报前日报道了“本市首判开发商双倍赔偿”的案件后,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该案将对业主打官司及法院判案产生什么影响?哪些案件适用双倍返还?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本市明扬律师事务所的杨仲凯和陈立军律师。 据杨仲凯和陈立军律师介绍,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首次判令开发商双倍返还的案例,对于广大业主和消费者而言是个好消息,尽管我国不属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但是这个案例对 特别是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部分业主对该司法解释持怀疑、观望的态度,因而该判决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是不可低估的。在“解释”实施之前,全国已有多起消费者、业主状告开发商欺诈,要求双倍返还的案件,当时适用的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也是大相径庭,对于商品房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界也是争论不休。“解释”实施后,这个问题可以说解决了。但是,要提醒消费者和业主注意的是,要正确认识“欺诈”行为和“双倍返还”。 “解释”中的双倍返还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欺诈行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而“双倍返还”也不是绝对的双倍,它指的是“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院在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范围内是有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消费者和业主应注意收集证据,如有问题及时找有关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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