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泊在天津港锚地的某涉诉外轮。
新报讯 【记者刘峦通讯员王文信】日前,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协助天津海事法院,对一外籍轮船实行驻船监护。
近日,天津海事法院向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称:申请人 因被申请人某外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拖欠以某外轮为抵押的货款六百余万美元,于2003年6月7日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现停泊在中国天津港的某外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七百万美元的担保。天津海事法院经审查初步认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裁定:准许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某外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所属现停泊在中国天津港的某外轮。天津海事法院并于日前下达了扣押船舶命令。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接到天津海事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派出民警进驻该外轮,驻船民警克服饮食、起居、交通、通讯等诸多方面的困难,对该外轮实行24小时驻船监护。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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