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流浪乞讨行为者不得收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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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5日09:38 南方都市报 | ||
无流浪乞讨行为者不得收容 福州市起草收容遣送新规定,现行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本报讯 福州市有关部门近日已拟就《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草案,对收容遣送工作加以改进,现行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待通知正式下发后,与之抵触的相关文件 《通知》草案规定,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承担。收容对象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即: 一、家居农村流入城市的乞讨人员; 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的乞讨人员; 三、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虽然未随身携带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证明,但没有流浪乞讨行为的人员,一律不得收容。收容时要充分听取被收容人员说明情况,杜绝错收。属于收容对象但系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应先送指定医院治疗,病情得到控制后再予以收容。 收容遣送站在接收公安机关送来的收容对象后,要在24小时内完成询问,属于收容对象的,予以收留并告知其享有通讯自由、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害以及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不属于收容对象的,及时办理离站手续予以放行;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草案对被收容人员遣送时限作了严格限定,并严禁向被收容人员及其亲友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现行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组织被收容人员劳动。 《通知》草案同时要求被收容人员中的儿童与成人、男性与女性要分开居住,约束性管理区与开放式管理区要相对分开。 (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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