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840万被判五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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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5日09:41 南方都市报 | ||
挪用公款840万被判五年 中海物业原总经理李立新上诉被驳回,法院认为一审证据充分维持原判 本报讯 (记者李斌)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中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公司)原总经理李立新的上诉;维持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李作 落马 与借款给私人公司相关 据了解,中海物业公司系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下属的全资国有公司)控股的中国海外兴业有限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李立新于1994年被委派到中海物业公司任总经理,于2002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他的落马与几名下属成立的私人公司借款直接相关。 2000年6月,中海物业公司原副总经理臧世胜和原总会计师李长柳共同出资成立了深圳市中海外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年11月2日,该公司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到860万元,并增加一名股东。臧、李等人同李立新商量后,于同月22日分别以个人名义共向中海物业公司借款840万元。同月24日,中海物业公司以支票形式将人民币840万元转入臧等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臧等人随即将款项转到自己公司的账户。验资后,臧等人将借款归还中海物业公司。 犯罪 擅自借款致挪用公款罪 巨额款项的几经周转让李立新犯下了挪用公款罪。罗湖区法院于今年3月27日作出的判决认为,李立新身为受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向他人借款840万元,其出借目的是为私营企业的股东集资扩股验资,以实现骗取工商登记的目的,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及进行非法活动,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上诉 中院认定原审证据充分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立新以中海外承公司的设立是中海物业公司股份制改造的产物,事实上属于中海物业公司自己的公司等为由提出上诉。他在上诉中提出,借出款项的目的是配合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不是归个人使用,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中海物业公司与中海外承公司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没有关系,且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因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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