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员辞职要签保密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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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5日09:45 南方都市报 | ||
送货员辞职要签保密合同 白云区某公司要求两员工三年内不准应聘同类企业 本报讯 (记者宋慕新)为了限制自己的员工跳槽到竞争对手的单位,白云区某公司王某等两名跟单送货员辞职时,公司要求他们签订《员工保密合同》,否则就扣压尚未发放的 前天下午,记者赶到白云区太和镇的这家公司,该公司的邱厂长称,公司生产中央空调的保温材料,有关技术属国内领先,因此需严防泄露商业秘密。邱厂长称,王某辞职前是跟单送货员,掌握了不少客户资源,如果跳槽到竞争对手那里,就会给自己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当投诉者王某赶到该公司后和邱厂长一起接受采访时,邱厂长提出王某以前还在该公司干过品质检验员,掌握公司的一些技术秘密,必须限制他到同类公司工作。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合邦律师事务所的梁文永律师。据梁律师介绍,员工王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员工保密合同》中,“辞职后三年内不准到其他同类公司工作”一条,法律上属于竞业(避止)限制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只适用于企业内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特殊岗位的员工,一般工人并不受此条款的严格限制。 另外,如果公司要求员工辞职时签订保密合同,其实是在一定程度上剥夺员工的自主择业权。同时,企业必须给予员工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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