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村委会行政被告案被驳回 村民还要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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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5日10:33 法制日报 | ||
由于对村委会不公开财务、村务和对被征用土地补偿金额不满,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村十几户村民以村委会行政不作为为由,将村委会告上法庭。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先是受理了此案,近日又驳回了村民的起诉—— 首例村委会作为行政被告案“流产” 江西法制报记者胡水 本报记者赵文明 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村是一个较早被城市化的“都市里的村庄”。村里的土地随着城区的扩张陆续被企业和政府征用。2002年,外商投资的“象湖源公寓”、“威尼斯花园”征用了青云谱镇的下尧村等一大块土地,为了安置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拆迁户,镇政府决定在施尧村划出149亩耕地,兴建“象湖农民公寓”。村民贺红雪、熊件水等十几户村民的土地被划出。2002年7月18日,青云谱镇政府制定了一份文件,决定“象湖农民公寓”的建设用地,由地方按每人每亩人民币5万元给施尧村村委会予以补偿,其中村民部分由村委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视本村实际提出补偿标准。 2002年8月20日,施尧村村委会召集土地承包户开会,宣读了对被征用的土地按每亩3500元给予劳力安置补偿、另给予耕种户每亩500元的损失补偿。 对这个补偿决定,村民们都不满意。但第二天一大早,村委会租来的推土机就开到田里作业了。村民们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还有十几天就可以收割的水稻被连根拔掉。经与村委会几次交涉,村民们仍然没有得到他们认为合理的补偿。2003年4月7日,村民熊件水等代表村民以诉讼代表人身份来到青云谱区法院,对村委会违反土地管理法制定的土地征用补偿和从来没有依法公开村务、财务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了诉讼,要求施尧村村委会如期召开村民会议,公布财务、村务,并撤销村委会做出的“象湖农民公寓”土地补偿决定。 青云谱区法院接到村民诉状后,十分重视,经反复研究,决定立案。 得知法院立案后,施尧村村委会立即聘请律师,并提交了答辩状。他们首先认为: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所以不是行政诉讼的被告,村委会只代表村民管理事务、行使权利,不能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村民将村委会作为被告,实际上是自己告自己。至于土地的补偿协议,是经过了镇政府批准备案,符合南昌市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另外,村委会也没有不公开村务、财务。 村委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只能是国家某一级行政机关,而村委会不是一级行政单位,村委会根本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原告代理人则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经营管理。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一种行政权力的特征,村委会既然行使了管理职能,就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也应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记者就此采访了专门研究行政诉讼法的江西省人大代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南昌大学法理教研室主任肖萍。肖萍认为,从理论上讲,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行政诉讼被告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法相关规定,村委会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者,其在行使部分公共职能的过程中也可能会侵犯村民的合法利益而成为被告。但是,村委会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也有一定道理,村委会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现有的法律在规定村委会的诉讼主体上存在模糊的概念和不确定性,导致以往村民在诉讼上困难重重。有些法院针对村民状告村委会案件往往以不是民事管辖范围不予受理,等村民以行政诉讼起诉时,又以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为由不予受理。从目前行政研究的情况看,有将村委会纳入行政主体以完善行政诉讼法的趋势。肖萍认为,此案作为行政诉讼的立案,意义重大。 6月10日,法院以“被告施尧村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是不合格的被告”为由,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村民们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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