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贷款急需风险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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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5日10:3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专家认为:汽车销售中的“上欺下骗”现象,使消费者成为最终受害者 今年6月上旬,建行某省分行在省内首推实际意义上的“零首付”车贷:客户只需支付805元,就可以拥有一辆新车;而省内另一家银行则悄悄以新型“房车组合贷款”挑战车贷利率不低于20%的政策底线,以远低于车贷利率的房贷利率推出车贷。经销商上欺下骗消费者花冤枉钱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由经销商担保,这是目前银行贷款普遍采用的办法。一大批汽车经销商经银行审批后便与银行合作,开始向消费者提供贷款购车第三方担保服务。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经销商利用这种办法“上欺下骗”,最终使消费者花冤枉钱。上欺银行。一位顾客贷款购买普通夏利,他们可以向银行报称卖出的是夏利2000,从而可以理所当然地贷出夏利2000的款,这样多贷出的款,除了银行将来可以多收回,还要分给经销商一部分作为酬劳; 下骗消费者。贷款买车的赵女士告诉记者,她刚买了一辆车价为8万元的轿车,交完各种税费后达到10万元,然后按照20%做首付为2万元,贷款额为8万元,实际造成了车款的“零首付”。 经销商一般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利用消费者“宁可以后多还款,也不想先拿出钱来”的心理,给他们多办贷款;一种是和银行一起对贷款的各种费用通过“捆绑计算”造成实际意义上的贷款“零首付”。也就是将车辆保险费、信用保险费、购置附加费等算在一起,最后增加了消费者还贷时的负担。 据介绍,像经销商这种“上欺下骗”的现象在全国较为普遍。银行无奈冒风险管理滞后存漏洞 汽车消费贷款市场为什么会出现使经销商“上欺下骗”现象?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的总经理王超英分析,有两个原因:银行为了抢占汽贷市场不惜冒险;目前执行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机制滞后。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由经销商担保的具体操作办法是,经销商在银行存一笔保证金,一般是几千万元,如消费者不还款,从中扣除。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总经理王超英说,其实这种操作模式银行风险巨大:首先,经销商一般没有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而其担保金额动辄几亿元,有的甚至十几亿元,远大于其本身的资产,一旦有风险,拿什么来还?其次,个别经销商制造虚假购车合同骗贷,达到一定数额后,这家公司突然清盘不干,可以想象,银行将会遭受多么重大的损失。 某银行的一位官员承认,他们只和销售商有合同约定,对贷款人的信用状况甚至连基本的调查资料都了解得不多,更不够专业。而贷款人成心把车卖掉,有没有购车发票都不是问题,到时,银行追还贷款是很难的,事实上,银行为了吸收更多的贷款,在利益的驱使下,明知其中有问题,也无奈的承担了许多风险。 据了解,就是在这种汽车贷款审查状况下,2002年1月至10月,我国发放汽车贷款524亿元,超出前4年累计的434亿元,增长幅度也首次超过了住房信贷。 《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滞后。由于1998年制定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对购车总贷款额的规定存在漏洞,造成买车的实际首付比例远远低于20%,有的可以作到“零首付”。新颁政策更严格风险管理是关键 为了使银行规避风险,使消费者不花冤枉钱,汽车信贷急需风险管理。 据介绍,目前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风险主要来自五个方面:汽车价格在竞争中不断走低,抵押品价值下降;金融机构在汽车贷款市场上存在无序竞争;缺乏消费者信用资料,银行对客户的还款能力难以把握;对恶意骗取银行贷款的借款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道德风险有增无减;履约保证保险赔付率下降,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在履约保证保险上存在分歧。 怎样解决风险管理问题?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戴根有在近日举行的“2003天津·中国国际汽车金融研讨会”上称,目前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式下,解决风险管理问题有三种办法。 一是让购车行为具有真实性。避免经销商提供虚假购车手续,骗取银行信贷资金;二是不能让资信评估流于形式。目前银行在汽车消费信贷的操作中,只是对购车合同、汽车登记证和保单的真实性作形式上的审查,并不对客户提供的资信资料进行审查;三是经销商风险值得重视。银行应慎重选择经销商,有些经销商注册资金很少,借个人车贷骗取银行资金;四是应该通过各种办法告诉消费者正确的贷款方式。 有消息称,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将于近日出台。 据了解,新出台的《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将取代1998年开始执行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新《办法》更注重个人汽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额将更加明确。其特点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付比例将更加严格。旧《办法》中,对首付比例的规定是“首付款额不少于购车款的20%,借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新《办法》将对首付比例作统一规定为10%,并严格按照所购汽车价格款项,其中,不包含各类税费计算,从而避免“捆绑式”贷款,造成实际首付为零的现象。 买车贷款不一定要买保险。旧《办法》中按照有关规定贷款买保险并没有任何问题,但在实际的操作当中,有相当多的分期公司和经销商却只收取保费而不给消费者上车贷保险,新《办法》可能将规定办理与个人汽车贷款相关的保险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借款人办理汽车贷款相关保险。 据悉,新《办法》将对个人汽车贷款最长期限作明确规定,对个人汽车贷款利率的上幅和下幅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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