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推出新举措助推非公经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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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5日11:48 云南日报 |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了贯彻《意见》实施办法的新举措。 主要内容是:参加失业保险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其职工(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费,其职工失业后可与国有企业职工一样享受 非公有制单位自成立之日起凭企业法人执照办理保险登记后,属地社会保险机构应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个体工商户业主凭营业执照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办理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非公有制单位招用的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延伸缴费年限到15年。 从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中退出,从事个体经营、兴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原来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原所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从退出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参加了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省政府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的规定计发;缴费不满15年又不愿申请延伸缴费年限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按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生活困难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进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住院医疗保险费,单位人员享受统筹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单位,与雇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后,按照工伤生育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手续,并执行统筹地的统一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从事个体经营、兴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人员的档案,由当地劳动就业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托管;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进入社会的失业人员档案,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非公有制单位,可享受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按安置人员数向银行申请相应的小额贷款扶持。赵锦春 郭维昆 张勇(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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