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性骚扰进入立法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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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5日12:24 扬子晚报 | ||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最近,武汉女教师性骚扰案成为我国第一例性骚扰胜诉案件,一时间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记者从全国妇联获悉,性骚扰将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法律起草工作已经正式启动,为此记者昨天在北京专访了全国妇女联合会巡视员徐维华。 记者:《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工作是否已经开始?修改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徐维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由十几位法律专家和妇女问题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将在半年内,对原有的《妇女法》进行五个方面的修改。一是社会政治参与方面,二是劳动权益方面,三是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四是性骚扰方面,五是社会保障方面。这五个方面中性骚扰是新增加的,其他四个方面都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 记者:此次把性骚扰加入新法中,是因为近年来性骚扰的现象越来越多吗? 徐维华:性骚扰在两性社会里本身就存在,只是过去人们尤其是女性羞于提到这个问题,现在能够公开地谈这个问题,被骚扰的受害者也敢于走上法庭,都是因为现在社会文明程度提高,思想开放程度提高,尤其是妇女的女性意识和法律意识觉醒了。有人关注,有人披露,所以给老百姓的感觉就是性骚扰的事情越来越多了。现在,人们基本上都能理解像强加的性要求、身体的触摸、言语的挑逗等属于性骚扰,但有些像讲黄色笑话、发黄色短信等不直接的行为,是否在心理层面上构成了对女性的性骚扰,这还有待此次立法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记者:性骚扰立法重点会放在哪几个方面? 徐维华:如何举证将是立法过程中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技术问题。由于性骚扰一般发生在不公开私密的情况下,很多都是两个人单独相处的时候,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造成即便是告上法庭也很难取证。所以,从这个实际情况来看,立法的时候应该考虑如何规定举证的责任,不仅受害人负有举证的责任,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一方也应该有责任举证。 另外,我认为,女性自身在主张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应该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如果一旦有性骚扰的事情发生,在自我保护的同时也要有意识地保留证据,这样以后不管是向妇联投诉还是向法院起诉才能更有利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立法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应该采取巨额经济赔偿,要罚到性骚扰实施者怕,以更好地制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曹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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