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类土地纳入储备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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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6日11:00 南方日报 | ||
广东加快建立土地储备制度 10类土地纳入储备范围 本报讯 (记者/陈韩晖)城镇规划区内尚未征(转)用的农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储备规划,进行规划控制。省政府近日专门发出的《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明 《通知》明确,可以根据城镇规划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将以下10类土地纳入储备范围:一是为实施城镇规划而批准征用和农地转用的土地;二是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三是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四是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后的土地;五是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六是为实施城镇规划收回的土地;七是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八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市、县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九是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回的土地;十是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以及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通知》要求储备的土地应优先用于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土地,应根据不同的土地来源,分别评估地价。进行房地产、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要用储备的土地,其使用必须通过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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