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事件后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重构设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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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6日12:16 国际先驱导报 | ||
萧瀚 2003年3月17日到20日之间,27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先生,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转到收容站收容之后,被残忍地殴打致死。此事引发的社会性舆情浪潮表明,收容遣送制度已走到尽头,但是“娜拉走后怎么办”永远是制度变革的最大困惑,这需要对社会甚至历史的了解和对公权力的性质以及社会救助制度本身的研究。 在中国,要取消收容遣送制度,实际上不仅仅是个现行制度改革的问题,同时也更是一个传统观念更新的问题。其实中国所谓“流民”(即现在人们常用的几个侮辱性称谓“三无人员”、“盲流”的古代称呼)自古即有。自商鞅以降,“禁迁徙,止流民”的政策延续了2000多年,其本质在于管理的方便。然而这一观念至今未变,1982年以来的收容遣送制度迁延至今就说明了这个问题,虽有所谓对乞讨流浪者的社会福利救济一说,也少有其实。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向城市涌动已经是一个既成事实,人口流动在给社会带来巨大生机的同时,也带来许多应运而生的问题。任何人没有权利限制一个国家的公民在自己的国家走动,但这不能得出结论说社会秩序就不重要,只是延续商鞅这种古老的高压手段来管理现代社会无疑是刻舟求剑之举。现代法治社会已经形成的共识是:不论需要怎样的社会管理,政府不得侵害基本公民权,这是社会对政府最底线的要求。如果流浪者无法得到基本的社会关怀,将是不正义的,同时他们确实可能会因此而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我想这样一些基本措施可能会有助于解决流浪者的社会救济问题: 1、立法机关应该制定专门的《流浪乞讨者紧急救助法》,由政府专门成立专门的城市流浪乞讨者救助中心。 中心成立的目的是为了那些流浪者免于一时的冻馁,因此流浪者在中心生活只能获得最基本的生活必需,而且一般有期限限制,例如一次最多住一周,在同一个城市的救助中心最多只能居住三次,并且三周不得连续。这种救助的原则是“救急不救穷”,不给流浪乞讨者长期居住提供食物,以中国现有的经济实力而言,完全由政府来养流浪乞讨者是不现实的,同时正如亚当·斯密所论证过的,只有试图给每个人提供独立生活的机会才是防范犯罪最好的途径。政府应该对近年来,全国的城市流浪乞讨者进行一个总体性调查,以了解他们的生活,从而有的放矢地设立救助中心,例如由此可确定中心的规模,确定每年的预算——花纳税人的钱总得有 个交待。但是,救助中心绝不是派出所、遣送站,帮助流浪乞讨者的时候,必须尊重他们的基本自由,流浪乞讨者应当可以自愿进入中心生活,政府无权强行要求他们进入。中心除了提供基本生活的必需品之外,还可以招聘义工为流浪乞讨者提供教学以及其他服务。 2、政府应当尽快全面完善社会保障的福利救济制度,降低贫富分化的水平,使老有所养、少有所依、病有所恃、孤寡有所凭。 这是减少流浪乞讨者数量的治本之举,越早完善越好。鼓励民间成立各类社会福利性质的基金和福利组织,允许各个宗教的教会向流浪乞讨者提供各类救济,鼓励各类企业的适时捐助,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帮助这些无助的人。 3、在《刑法》中增加保安处分制度,通过司法程序对于那些轻度妨碍社会治安的流浪乞讨者以及虽然没有流浪乞讨,但穷困潦倒、颓废并且妨碍附近邻居正常生活的人实施一定的强制措施。 区别于收容遣送制度之处在于,保安处分制度是一种刑法制度,必须经过司法,而收容遣送制度则是行政制度,宪政的基本准则之一就是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都应当由司法来决定,警察应当仅仅是执行者,而不能是决定者,因此保安处分制度不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警察权过大必然威胁公民权。 当代最伟大的福利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在最新出版的著作《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指出:“按照人们能够实际享有的生活和他们实实在在拥有的自由来理解贫困和剥夺。”自由并不仅仅是吃饱饭穿暖衣服以后的事,甚至可能恰恰是反向的事情.我们必须清楚,因生活所迫——这种乞讨流浪的表面原因往往只是另一种更深刻、更复杂、更积重难返原因的结果,面对他们,社会还有更多的罪孽需要回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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