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控股独资旅行社7月起开始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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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7日01:35 中国经济时报 | ||
记者唐福勇6月16日北京报道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日前正式公布《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从今年7月12日起,境外投资方可申请在中国设立外商控股或独资旅行社。 根据中国加入WTO协议的有关承诺,中国放开旅游业的时间是加入WTO后三年内,即从2001年12月11日到2004年12月11日。此《暂行规定》将放开时间提前了一年零五个月。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必须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并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外商独资旅行社除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外,其它条件与控股旅行社要求一样。同时,控股或独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暂行规定》还明确,目前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方仅能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每个境外投资方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同时,外商控股或独资旅行社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一官员表示,已经在中国成立了合资旅行社的国外大型旅游集团如美国运通、罗森柏斯等在《暂行规定》正式执行后即7月12日后,可向国家旅游局申请增资合资旅行社,从而达到控股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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