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故意绕远可罚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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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7日08:33 时代商报 | ||
沈阳立法严惩道路客运违法行为——出租车故意绕远可罚2000元 本报讯 (主任记者 郭强 实习生 胡博)沈阳立法严惩道路客运违法行为,出租车故意绕行、索取高价的最高可罚2000元。这是6月16日记者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的。据悉,新修改的《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同旧条例相比,加大对违法运营行为的处罚额度是其最明显的变化。 据介绍,《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于1994年颁布实施,于1997年作过一次修改。此次再次作出30处修改,使其与最新颁布实施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一致。新条例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或者已办理停业、歇业手续又擅自经营的,或者不按规定办理易主过户手续擅自经营的,都将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的,处以1000元罚款;不按规定申报、办理停业或歇业手续擅自停运的,处以1000元罚款;营运车辆超过国家报废标准仍继续营运的,处以3000元罚款,应报废车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新条例还明确规定,出租汽车在营运中,如果故意绕行、索取高价,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不使用计价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设置营运标志的,处以500元罚款;空车待租拒绝载客或强行并客的,处以500元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不如实填写给付票据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按期接受审验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还对长途客车营运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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