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公益诉讼的意义及完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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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7日08:5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由于当事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关人,他们提起的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例,近年来已发生过多次———这一现象已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据央视报道,杭州市一市民近日具状状告杭州市规划局违反规定在西湖风景规范区内批准建立非旅游设施,被杭州市两级法院以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而驳回。法院的理由是该公民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当事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关人,他们提起的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例,近年来已发生过多次。这类被专家称作公益诉讼的案件,之所以不被法院接受,其原因在于目前的行政诉讼体制要求,起诉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侵犯了当事人的私益,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嫌侵犯公益,公民则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救助。 如今,这一现象已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人进而认为,应当在充分关注的基础上开展研究,目的是使公益诉讼能够成为我们社会的一项完善制度。 应当说,对于个体的权益保护,我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保护机制,不仅有行政救助机制,更有司法程序保障。而对于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公益侵权行为,我们目前实行的是行政救济程序。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如果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纠正,也可以通过法律监督机关督促其自我改正。尽管公民有权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但问题的解决最终仍须通过行政机关的自我更正,公民无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审查程序,通过司法程序监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 而事实上,公益诉讼反映的问题往往却又与许多人的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如上所述,杭州西湖风景区是每一个公民享受自然美景的地方,保护其完整和谐对每一个公民都是有利的。 大家知道,公益诉讼具有审查和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用,因此,公益诉讼既是公民维护公益的法律手段,也是行使宪法规定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机制。更为重要的是,公益诉讼能够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公平及合法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正因为如此,有关专家指出:公益诉讼机制的缺乏,限制了公民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动,削弱了社会自我调节功能,不利于发挥公民监督政府合规管理的作用。由于公益诉讼侵权人本身往往就是行政机关,一旦行政机关怠于自我修正,公民则可能失去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共利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利,而宪法规定的公民检举和控告权就可能得不到有效落实,无疑,这对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是不利的。 公民的私益和公益是相互联系的,私益涉及的是公民的微观利益,公益保障的是全体公民的宏观利益,两者互为促进。没有了私益保护机制,保障公益就很难谈得上;同样,缺乏公益保护机制,也不利于私益的保障。许多时候,公民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有利于维护私益,而且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不少人对公益诉讼这一问题有了更多的关注,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讲,公益的维护对于社会来说更为重要。 (来源:评论员郭振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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