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保护灵活就业者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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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7日08:5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 广西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鼓励灵活就业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保护灵活就业者合法权益作了详细规定。 据了解,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就业者按平等协商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灵活就业劳动者的报酬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且不得低于自治区政府公布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无单位的人员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 有关人士表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和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灵活就业者的基本情况,为他们提供用工信息、社会保险登记、求职登记等服务。如下岗失业人员自愿选择灵活就业方式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八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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