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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打成招五民工冤狱801天(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7日08:58 南方都市报


  汪建华是屈打成招的民工之一,他在被关押期间患上了风湿病导致四肢瘫痪。

  屈打成招五民工冤狱801天

  九年前两天“侦破”抢劫案,九年后龙岗公安、检察机关给予受害人国家赔偿

  核心提示

  1994年8月,来深圳打工的汪建华等人走在路上时,被龙岗某派出所民警带上警车,刑讯逼供之下他们被迫承认是一起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两年之后,被非法关押了801天的汪建华等人被释放,于是他们走上了漫长的维护权益的诉讼道路。此事受到中央电视台记者的关注,上月,几位农民终于获得了龙岗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赔礼道歉,并获得国家赔偿。

  事件篇

  在1994年8月,有5个湖北石首市的农民到深圳去打工,成为了这个城市的建设者,他们每个人都满怀梦想。但是没想到在两个月之后,有一件突发的事件彻底地改变了他们的命运,并且成为了一场噩梦的开始。

  警方刑讯逼供民工承认抢劫

  汪建华是湖北省石首市农民。1994年,他来到深圳打工。汪建华说,8月,他和同村的4位农民一起来到了龙岗区一家建筑工地打工。

  10月19日这天上午,他们一行5人一起到镇上买点生活用品,正走在路上,意外的事情发生了:迎面开来一辆吉普车停在他们面前,从车上跳下几个穿便衣的人,用枪抵住他们的头说要查户口。接着,几名警察以查户口为名把他们5人带到了派出所。到了派出所,汪建华才知道他们被抓的两天前,在深圳龙岗区坪地派出所辖区内发生了一起中巴抢劫案,参与抢劫的也是5个人。他们5人被怀疑有作案嫌疑,被带回了派出所讯问。在审讯期间,警方用各种措施刑讯逼供,汪建华说他们实在受不了肉体的折磨才不得不承认抢劫案是他们干的,而且办案人员没有让他们看事先做好的笔录就让他们在上面签名并按上手印。

  针对汪建华的说法,记者来到坪地派出所进行了调查。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年办理此案的民警都调走了,拒绝了采访。由于汪建华等人承认是他们作的案,中巴抢劫案在事发2天后就成功告破,这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在派出所对面开照相馆的个体商人至今仍然清楚地记得10年前的这起案件,他还告诉记者,当时派出所因为侦破了这个大案还准备开一个庆功会。

  当地检察机关草率提起公诉

  中巴抢劫案告破后,汪建华等5人被龙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1995年9月,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5人提起了公诉。至今汪建华还保存着10年前的起诉书,记者看到只有两页的起诉书十分简单地叙述了破案过程,起诉书中指控作案工具是匕首,但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却是小刀;不但起诉书中没有一个目击证人,而且也没有找到被抢的赃物,仅仅依靠5人的口供定的案,而《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仅仅依靠口供是不能定案的。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汪建华等5人以抢劫罪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岗区人民法院经过1个月的审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了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当时龙岗区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是代理检察员李雄彪,为了调查案情的经过,记者前往龙岗区检察院进行了采访。但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说,李雄彪在6年前已经被调往外地工作了,此案已无法核实。

  这起案件当时检察机关为何如此草率就定了案,记者不得而知,但是《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出起诉建议的刑事案件应进行审查把关,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是,对于汪建华一案,龙岗区检察院的确没有尽到司法机关应尽的责任,此案被龙岗区人民法院退回要求补充侦查,而这时汪建华等人已经被关押了一年多了。

  公安并未撤案突然宣布放人

  据了解,此案被退回了龙岗区公安局补充侦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退回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后重新提起起诉,如果找不到新的证据应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但是退案后公安机关就再也没有了任何消息。在漫长的等待中,一天天过去了,直到14个月后,也就是1996年的12月30日这一天,看守所突然通知汪建华他们5个人被释放了,而这时汪建华等人已经被整整关押了801天。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汪建华等人犯了抢劫罪,在释放他们时龙岗区公安局应撤销对汪建华等人的起诉,证明他们是无罪的,而且要对他们进行国家赔偿。但是当时龙岗区公安局并没有撤销案件,稀里糊涂地放了人。

  为了核实当时的情况,记者多次到龙岗区公安局采访,公安局都以各种理由拒绝了采访。记者在龙岗区公安局等了整整3天,也没有见到公安局的负责人。事后,检察机关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讲到了当时的情况:检察院认为,关键错在公安局当初释放汪建华等人的时候没有给他们一个明确的答复,没有正式撤案。

  事后汪建华才得知1997年1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开始对看守所里超期羁押的人员进行清理,汪建华等人涉嫌抢劫一案才被重新提起。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前一天,他们5个人被释放了,从1994年被拘留到1996年被释放,他们已经被关押了整整801天。

  专家说法

  公检机关共同过错导致错案

  主持人:现在我们可以比较冷静地来看这个将近10年之前的案子,这个案子有一个对比特别鲜明:公安机关用两天的时间破了案,最后导致5位民工被非法关押了801天。今天我们再来看这个案子之后知道这是个错案,但是如果要说错在什么地方可能还得一点点分析,公安人员他们错在什么地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顺安:本案主要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过错责任所导致的一种典型的冤狱案件,从公安机关的错误来说,显然他们为了侦破抢劫案件,急功近利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使人家忍无可忍,被迫胡乱地承认自己就是抢劫,就是以前我们说的叫屈打成招。

  主持人:您也说到了这个案子公安机关也有问题,检察院也有问题。检察机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什么地方?

  王顺安:检察机关的问题恐怕更大一些。我个人认为本案中的检察机关有点玩忽职守。因为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实际上是对公安机关的一种制约。本案的检察机关的过错就在于它没有很好地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逮捕的条件,来严格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进行审核把关。逮捕的条件必须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然而本案事实认定就是公安机关所屈打成招的5个人的口供,这5个人的口供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单纯有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的话,是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的,反过来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有其他证据,这些证据又能形成比较完整的科学证据的链条,也可以认定犯罪,检察机关显然在证据的运用、逮捕条件的把握上面玩忽职守,失掉了法律监督、检察监督的门坎把关的作用。

  主持人:幸好人民法院发现此案不符合当时《刑事诉讼法》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要求,但是在人民法院提出了要求补充侦查之后,这个案子就再也没有下落了,那么这个时候问题又出在什么地方?

  主持人:检察机关可以把案件又退回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仅仅就是这5个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话,它应该撤销案件,发放释放证明书,如果这样的话就不会发生错误羁押801天的这种法制悲剧了。

  申诉篇

  对于这5个打工者来说,他们面对的实际的问题就是他们已经被关了801天,他们可以用什么样的方式来讨回公道呢?

  申诉奔波六年获得国家赔偿

  由于长期被关押在潮湿的看守所中,汪建华患上了风湿病导致四肢瘫痪,经过医生的精心治疗,1年之后,汪建华的双腿得到了恢复,但却再也不能干重体力活了,生活十分困难。汪建华生活发生的变化,2年多的悲惨遭遇虽然说不是绝对的原因,但不可否认这件事使汪建华正常的人生轨迹发生了改变。

  身体稍有好转,只有初中文化的汪建华便和工友们开始向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检察院进行申诉,要求给他们5个无辜的农民讨回公道。然而寄出的一封封申诉信都石沉大海,不知不觉3年又过去了,正当汪建华等5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走投无路的时候,汪建华给湖北省石首市市委书记易法新写了一封申诉信,正是这封申诉信使此案有了新的转机。易法新同志亲自批示,要政法委的书记带队到深圳找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此事。

  2000年8月,石首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室的刘虎与代理律师及汪建华3人一起前往深圳市申请国家赔偿,但是龙岗区公安局和检察院对此事推来推去,谁也不愿承担责任。3人在深圳住了十几天,多次找有关部门都没有进展,这一次石首市政法委帮助5位农民维权之行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3人无功而返。从2000年到现在,3年又过去了,此案仍然没有任何进展。

  今年4月1日,记者又一次来到了深圳调查此案的进展,得知我们采访此案的消息后,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局和检察院对此案召开了紧急协调会,龙岗区公安局对汪建华一案已经作撤案处理,但公安、检察机关并没有正面接受采访。在栏目的关注下,2003年4月12日,也就是在记者离开深圳后1个星期的时间,龙岗区检察院和龙岗区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就赶到了湖北石首,向5位农民赔礼道歉,并给汪建华等5位农民送达了《刑事赔偿决定书》和《行政赔偿决定书》,汪建华等5人每人拿到了国家赔偿金3·6万元。

  专家说法

  公检机关各自承担不同责任

  主持人:这是一个比较有反讽意味的事件,拖了将近10年,然后在各方参与之后用这么短的时间就解决了。在这里面就谈到了一个问题,就是这些农民最后每人得到了3万多元的国家赔偿,那么这个国家赔偿是怎么算的?

  王顺安:本案主要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过错责任所导致一种典型的冤狱案件,公安机关承担它非法拘留的221天的责任,检察机关承担它批准逮捕以及提起公诉非法羁押期间的580天的责任。从刑事法律上看,公安机关它还存在着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的法律责任,严重的应该追究具体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存在着玩忽职守,严重的可以追究责任人员的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央视《今日说法》供稿、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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