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头赔偿70万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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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7日09:19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胡然)在本市引起极大反响的“坐台女丽丽坠楼事件”,其民事赔偿部分终于有了一审判决。昨天上午,东丽区法院依法判令王老头(王金山)赔偿丽丽医药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0万余元。但是,判决却认为其余被告玉泉宾馆、津门夜总会、张军、江南不负赔偿责任。丽丽的母亲和律师认为,王老头年事已高,且已经判刑,民事执行困难很大,该判决对丽丽的现实意义不大,他们已决定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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