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加快处理涉及积压房地产案件十项措施支持处置“半拉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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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7日09:39 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6月16日讯 (记者王槐毓通讯员王晓龙) 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为贯彻执行该决定,省高院近日召开全省法院电视电话会议,出台了十项具体措施,加快处理涉及查封闲置土地、停缓建工程和积压房地产案件。 一、对查封时已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和已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 二、正在审理中的上述案件,要在审限内加快审理进度,抓紧审结。不能近期审结的,应依法办理延长审限手续。被告(被上诉人)提供其他相应财产进行担保的,可以解封。 三、在诉讼阶段查封闲置土地、停缓建工程的,首次查封裁定可以不明确期限,但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内容的)送达前,合议庭应及时作出裁定,明确诉讼查封时间(截止到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届满之日),并将裁定书与生效法律文书同时送达当事人。当诉讼查封已成为不必要时,要及时解封。 四、在执行阶段,对闲置土地、停缓建工程的查封期限为半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办理续封手续。 五、案外人对查封的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的,要另行组成合议庭抓紧审查,及时听证做出处理。 六、对查封财产裁定以物抵债、拍卖成交或已变卖的,要及时裁定解除查封并向有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七、多个法院对同一标的物采取查封措施,致使被查封的标的物难以处分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八、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公告期满后对查封的标的物及时处理。 九、被查封的标的物经评估,拍卖、变卖不成,而申请执行人又不愿接受的,及时解封。 十、已执结的案件,对查封的财产尚未解除查封的,及时解封。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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