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1000送500”算不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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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7日09:43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老茂 实习生 康亚林拿到质量保证卡,明明在商家的店庆大酬宾活动时间内,兴冲冲找到商家兑现时,却遭到拒绝。日前,弓女士就此向本报投诉。 据弓女士介绍,今年4月中旬,她和家人准备在北郊明珠家居大世界购买一套家具。经和“金博尔”经销商讨价还价后,双方达成协议,购206#软床、雅棕床垫、225#黄提花等商品共计4200元。因无现货,商家要求她交订金700元。5月3日,货送到后,她一次性付 明珠家居张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弓女士的订金是4月中旬交的,当时,也没有付全款标价款。货虽是5月3日送到她家的,但按照活动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归明珠家居所有”有关规定,不能享受店庆一周年大酬宾,“满1000送500”的优惠。 弓女士讲,4月中旬交订金,只表明了她当时购买商品的意向和诚意,但不能以此说她和商家之间的购销合同已开始履行。合同履行应为5月3日货到款清为准。买商品讨价还价,属正常交易行为。明珠家居的说法属搪塞行为。 西安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池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消费者与商城的合同成立是在5月1日以前,交付订金只是作为合同付款履行的一种担保。商家最终送货,出具发票及消费者付款订金已折抵价款行为即合同履行,是在商家规定的优惠期间之内,商家的优惠承诺也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虽然在合同订立时没有此优惠,但商家其实已以其承诺行为对该买卖合同内容作了修改。商家应按其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 另外,就“最终解释权归明珠家居所有”问题,应按承诺内容本身的文义做公平的解释,即一般公众的理解所能领会的意思为准,而不是商家自己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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