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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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7日09:58 长沙晚报 | ||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小时工”的工资支付现在有了明确依据: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且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的。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 《意见》提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意见》明确了“小时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小时工”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小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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