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可设立独资旅行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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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7日09:58 长沙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根据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日前发布的《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境外投资方可在我国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 规定提出,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主要符合下列条件: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是本国(本地区)旅游 对于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业务范围,规定明确,外商控股或独资旅行社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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