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让监控录像带是否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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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7日09:59 沈阳今报 | ||
王 鹏 昨天,今报报道某银行将未经任何处理的监控录像带转让他人,后录像带流入市场并被公开出售,像这种行为,在法律有何规定呢? 银行监控录像是银行内部管理的一种手段,监控的范围限于营业厅内的公共场所,且 银行接收储户存款,就在双方之间产生储蓄合同关系。《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因此,为储户保密是银行的法定义务,构成储蓄合同的一部分。保密义务是指银行对储户的姓名,账号,存取款密码、金额、时间、次数等储蓄信息非经法定条件不得披露;如非法泄露,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若监控录像带内确有属保密义务范围的内容,未经储户同意亦未经处理就予以转让,则银行的行为构成违约。 同时,储户的储蓄信息也是个人私生活信息的组成部分,属隐私权范畴,只要储户没有明示放弃自己的禁止权,任何人均无权泄露和公开,故银行擅自转让有储蓄信息的未经处理监控录像带的行为,在违约的同时也构成侵权。相应地,银行的民事责任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储户可以任意选择行使其请求权。 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拍摄角度和清晰度的关系,在监控录像中一般只能辨认出存款人的大致相貌和存取款的过程,对储户的姓名,账号,存取款密码、金额、时间、次数等储蓄信息则很难辨认,即使通过专门的技术手段也难以达到确认效果。而存款人的相貌和存取款的过程并不属银行保密义务的范畴,也不是个人隐私,所以银行的此类做法一般不构成违约或侵权;但也不排除个别录像带确实清晰地记录了有关的储蓄信息,对此,储户有权要求银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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