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戏了学生告老师赔嗓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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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7日10:41 辽沈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王晓倩报道 全国首例学生要求家庭教师还其嗓子的案件日前在沈阳审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学生的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老师无须“还”其学生嗓子,被告学校沈阳音乐学院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案起 学生告老师“还我嗓子!” 1999年7月,就读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育才高中,酷爱音乐的小赵(化名)根据亲戚朋友的关系,找到了当时已在沈阳音乐学院就读声乐专业的平平(化名),要求跟她学习声乐。在此后的近两年中,平平和小赵的教学都进行得比较顺利。平平在沈阳上学时,小赵就到沈阳和平平学习,平平放假时,小赵就到平平家里学习,师生两人相处一直不错。然而2001年10月,在平平已经有一段时间未对小赵进行教学后,小赵被另一位授课老师发现嗓子有些疲劳,后被诊断为喉粘膜充血、双侧色带充血、声带闭合稍差。2002年6月10日,小赵以平平教学方法不当为由将其诉讼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平平及其所就读的沈阳音乐学院赔偿她医疗费3万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并要求平平退回学费1.5万元,合计10万元。 一审 驳回诉讼请求 2002年8月20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小赵提出,正是由于平平严重违背教学规程和方法,才导致其嗓子出现问题,不能报考艺术院校。此外,小赵还认为沈阳音乐学院为平平的教学提供了设施,也应承担责任。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小赵虽提供了与平平学习声乐的证据与小赵身体损害的证据,但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小赵的身体损害与平平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同时,被告沈阳音乐学院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故驳回原告小赵的诉讼请求。 终审 老师无须赔嗓子 一审判决后,小赵不服,提起上诉,要求重审,并认为平平是在校学生,不具备授课的能力,学费应当返还。 2003年5月1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审法院驳回小赵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小赵说平平是学生,不具备授课能力,学费应返还一节,由于小赵与平平自愿形成事实上的教学关系,平平付出劳动收取报酬是公平的,所交学习费并不应因平平的学生身份返还,所以此项上诉请求同样不予支持。法院认定老师平平无须“赔”学生嗓子。 记者 王迪/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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