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一把手”必须出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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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7日12:3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 (张容 记者 黄庆锋)记者昨日从四川省高院获悉,德阳市人民政府日前发文明确要求,对可能涉及国家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几类“民告官”案件开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亲自出庭。 这3种情况,“一把手”都得出庭 据省高院统计,在全省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仅占5%左右,行政机关形成了一种怕当被告、怕出庭、怕应诉的现象。针对这一现状,德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明确规定,涉及以下3种情况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可能涉及国家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或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认为案情复杂,对部门行政执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办法》还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亲自出庭应诉本部门当年发生的首例行政诉讼案件,分管副职(副局长、副主任)至少应当出庭应诉一例本部门当年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 该出庭不出庭,追究过错 行政机关为规避出庭应诉,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以及因行政不作为或擅自改变、撤销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金》给予行政处分。 对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或代理人不按法律规定向法院举证而导致败诉的,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制度,对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过错追究和经济追偿。 昨日,德阳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何荃麟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办法》出台前,已听取了该市下属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的意见,大都表示赞成。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表现出对法律和百姓的尊重,各级负责人通过庭审,也可以知晓执法中哪些正确,还有哪些不足,有利于指导下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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