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人大代表险遭刑事审判 权威部门及时制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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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7日18:30 人民网 | ||
本报讯(记者马和枚) 在最高人民法院、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省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等部门的共同关注下,一起原定于6月13日开庭审理的一名现任市人大代表的案件被及时取消,从而避免了一起重大违宪事件的发生。 焦齐俊曾任侯马市工商局局长,是该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2001年6月,临汾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对焦齐俊立案侦查。同年8月6日晨,向侯马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其 在此期间的2002年11月23日,侯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二届人代会第七次会议,仍然给焦齐俊发了通知,也就是说,他仍然拥有市人大代表的身份。 我国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侯马市人大代表焦齐俊被关押20多个月以后,他的辩护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于6月10日接到通知,本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移送至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将于6月13日开庭审判。辩护律师了解到,侯马市人大常委会对此既未表示准许审判,也未罢免焦齐俊的人大代表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庭审理,将会产生违反宪法及相关组织法的严重后果,因为各级人大代表依法享有司法豁免权。 于是,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立即将案情上报省司法厅,并反映至最高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当即向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法委呈送了《关于侯马市人大代表焦齐俊案不应违法进行刑事审判的紧急报告》,建议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取消6月13日对焦齐俊的开庭审判。6月12日中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批示以明传电报发往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天下午,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接到通知,6月13日的庭审被取消。至此,一起即将发生的违反宪法精神、对现任市人大代表进行刑事审判的事件被及时制止。(山西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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