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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法律无奈性骚扰?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7日22:55 《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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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田鹰

  【提要】84%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但她们大多选择忍气吞声,因为法律无法给予“色狼”惩罚。

  “你遭遇过性骚扰吗?”

  在新浪网截至2003年4月24日的调查中,8282个回答问题者有此遭遇的多达59.36%,没有的25.68%,很难判断的为14.96%。

  华坤女性调查中心的结果是:84%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

  华坤妇女调查中心的报告显示:

  相当多的职业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30岁以下的未婚职业女性最“深受其害”。性骚扰5O%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

  在人们的心目中,被提及的常见的性骚扰类型主要有:在对方不情愿的情况下进行身体接触为86%、自我暴露62%、偷窥61%、讲黄色笑话44%。另外,还有一小部分的被访者提到了电话性骚扰和语言攻击性骚扰。

  忍和躲,换取生存需要

  面对高达84%的性骚扰,忍和躲,几乎是所有受骚扰女性的主要选择。有7239人在新浪网上回答面对性骚扰:暗示对方“放尊重点儿”的有38.08%;“悄悄躲开”的27.43%;出于种种考虑,“保持沉默”的18.48%;“进行报复”的有10.52%;“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的为5.49%。

  前三项其实都可以归入忍和躲一类,占到83.99%!

  有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人厉声问:为什么不反抗?传媒上曾经有一个话题:“生活的压力和生命的尊严哪一个更重要?”这么一问,“正确”答案已经有了,当然是尊严。想想,为区区压力放弃尊严,用网络语言说:“算什么东东?”

  但有一位31岁的女职员依然站出来说:遇到这种事,我只能忍和躲,因为我的生活经验告诉我,生存是最重要的。人只有先活着,能挣钱养家糊口,让家人和自己能衣食无忧地生活,这是第一位的,其次才能谈到尊严问题。

  试想,作为女性,如果我们在工作中受到了来自异性的骚扰或侵犯,如果他是你的平级,那还好办,正襟危坐地警告他,如果还屡教不改,就向领导汇报,这种人一般还好对付。最要命的是骚扰你的是你的顶头上司,那这个问题就太不好办了。

  如果你不堪忍受,愤而辞职。倒是维护了自己生命的尊严,可打破饭碗之后你吃什么呢?你拿什么给孩子交学费呢?你拿什么买房呢?你拿什么孝敬爸妈呢?如果你年轻,再找工作倒还容易,可如果是已经青春不再、拉家带口的,又没有特殊技能的女人,再找合适的工作恐怕难于上青天。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

  而且,后果还不只是丢掉工作这么简单。如果我们有勇气把实情摊开在阳光下,许多人还会认为一个遭骚扰的女性必然是自己不自重、勾引男性。世人的流言蜚语会把我们淹没得永世不得翻身。

  勇敢者的结局不仅是败诉

  虽然有5.49%的人在新浪网上表示会用法律武器抗击性骚扰,但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情却寥寥无几。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一位女编辑在丈夫的支持下,状告她所在单位(一家以中国字头冠名的报社)某领导对她进行性骚扰,败诉,同时丢失了自己的工作。

  2001年西安的童女士,不堪忍受公司总经理的性骚扰外加其不能得逞之后的刁难,向法院起诉,被驳回。

  武汉何女士,其领导竟在同事面前经常戏说她是他老婆,并以谈工作为名令其他同事出去,然后将门反锁欲行不轨。虽遭反抗未遂,以后却不减骚扰“力度”。去年,何女士愤而诉向法庭。

  有人担心“有此案在前,性骚扰的受害者谁再敢向法律讨公道?”时隔一年,小梅勇敢地站了出来。2002年9月28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小梅将她的顶头上司、云南省某国企计算机中心主任马某推上了法庭。让人可以想像又无法接受的是,她同样败诉。

  于是小梅将事情昭告天下:“2000年9月,我和马某外出谈业务,在出租车上,马某不停地讲下流话,甚至动手动脚。我要他别这样,因为驾驶员认识我,他才有所收敛。回去的路上,他让出租车停到某宾馆门口,说要上去开房间谈工作,我很害怕,便打电话给我爱人要他来接我。因为怕我爱人做出过激的事,我当时没有告诉他真相。没想到马某利用我性格上的软弱和怕事心理,更加放肆地骚扰我。2001年8月的一个星期五,我正在做统计报表,马某走过来让我和他一起出去。我问他什么事,他说:‘反正我又不强暴你,怕什么?’他是领导,我不敢违抗,只好硬着头皮跟他出去。他把我带进仓库,顺手把库房门关上,冲过来抱住我就乱摸。我奋力挣脱,冲出库房,听到他在身后叫道:你有本事你就走……我又委屈又生气,可我依然选择了忍耐。”

  一周后,由于工作需要,办公室所有人员星期六加班。马某当众宣布,9月8日上午10点加班,私下却通知我8点半准时到。第二天我进厂后不敢一个人上楼,直到碰见另一位来加班的同事才和她一起上楼。这位同事离开5分钟后,马某走进了办公室,对我说:’到机房来给我打一份文件。

  ‘我刚坐到电脑前,就听到一句‘我看你今天还躲得过去吗?’接着他冲过来抱住我,我忍无可忍,抓起身边一把伞朝他打去,他松开手后,我冲出了办公室,只听见他说:‘你走,你以后就再也不要来上班了!’我大哭着跑回了家。在爱人的追问下,我诉说了一年来受到的屈辱。在我的一再请求下,我爱人才同意由组织上出面解决。

  “我生性胆小懦弱,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我忍受着马某对我的侵犯。董律师劝我还是通过组织出面的办法来解决。因此,在事发后的一段时间里,我向公司领导和上级纪检部门反映过有关情况,期望事情能得到妥当解决。公司领导也出面做了工作,并敦促马某向我道歉,但就在这个过程中,流言蜚语四起,说我不是受害者,而是一个勾引领导的坏女人,马某还放出话来,扬言要告我诽谤罪。事情把我逼到了绝路上,我不得不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

  “在等待法院开庭的几个月里,我的精神几近崩溃。

  “开庭的日子到了。这是我取得的第一个胜利。当初董律师就说,只要法院受理,我们就赢了。既然在全国没有胜诉的先例,我当然也不会奢望太多。可是,我万万没有想到,在法庭上,出庭作证的同事把我说成了一个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并把原本不是我的错,推到了我身上,以此证明我和马某之间的冲突是工作上的冲突,是因为我工作表现不好,他批评我,我不服气,以至于编造出‘性骚扰’来诽谤他。同时,他们还证明马某一贯作风正派,是一个谦谦君子,根本不存在性骚扰的可能性。即使有,也是我主动的……我简直目瞪口呆!开庭之前法院到公司作的调查笔录证明我的工作表现和为人都很好,假如没有前面的调查,那我岂不成了到法庭上来无理取闹吗?

  “如果说开庭之前造成我心灵伤害的人是马某,那么,开庭之后让我备感伤心的则是同事的背叛。尽管法庭对6个证人几乎一模一样的证词不予支持,可这件事还是给了我毁灭性的打击。我再一次崩溃了……

  “对今天这个结果,我不感到遗憾,因为法院的受理,已经给了我一个说出真相的机会。尽管我没能打赢这场官司,但从我的案例中,人们可以吸取一些经验和教训。

  “我还在上诉,也许二审也赢不了,可我还是要把这场官司打到底,直到终审,因为,我这样做可以使更多的有和我一样经历的人站出来,让那些实施性骚扰的人有所顾忌。“虽然我败诉了,但社会影响还是形成了。我明白,即使由于种种原因法律评判不了,公众心里也有一杆秤,他们掂量得出分量,分得清真伪与善恶。”

  证据让法律束手旁观

  在美国,已经有很多起因为性骚扰而给予赔偿的判例。其中有4名加利福尼亚妇女因为在工作时经常受到男上司和同事利用下流的语言、玩笑和触摸等手段实施的性骚扰,提出赔偿要求后得到220万美元的赔偿金,其中一位获得了130万美元的赔偿。据美国媒体称,这是美国有史以来发生的未经法院审判而达成的数额最大的赔偿协议。这场性骚扰赔偿协议的成功与美国司法界对性骚扰问题的强硬态度有直接关系。

  尽管我国并无明确以调控“性骚扰”行为字样出现的法律规范,但并不缺乏有关反对性骚扰行为的条款与规定: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刑法》中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诽谤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我国各地在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性骚扰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如《上海实施<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这些规定,都是反对性骚扰的积极措施。

  但勇敢站出来的小梅们,依然在她们以为会得到保护的法庭里大败。最大障碍是什么呢?对此人们普遍的看法是:取证难。性骚扰主要发生在只有两个人接触的时候。这种场合取证是比较困难的。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马忆南说,西安的那个案子放到美国去也不一定会有完全赢的把握。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在于“举证”。虽然当事人败得很冤,但是法律是讲证据的,证据必不可少。在国内,对证据的要求还比较严。国外来说发展得比较宽松一些,已经有环境证据、情景证据。举个例子,如果有人能证明当时确实两人单独在一起,这就是一个证据。再有人证明当时听到两人的谈话内容或争吵呼叫,这也是一个证据。但现在在国内,这样的事实还构成不了证据。

  让我们回过头来再看小梅一案中,云南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啸南对庭审过程的介绍:

  “在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是小梅本人的陈述;第二组是公司董事长召集原告和被告谈话的录音资料,证实马某对小梅‘确实做得过分’、‘不尊重’,‘应该赔礼道歉’;第三组证据是,公司党政联席会议一致认为:马某作为部门负责人,不致力于在本部门营造一种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相反参与其中随波逐流,以至造成不良影响,马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第四组证据是马某将小梅单独叫到办公室,企图非礼时,扯烂了的一件小梅的工作服。

  “这是依据我国学术界对性骚扰的定义列举的证据。性骚扰是指违背当事人的意愿,采用一切与性有关的方式去挑逗、侮辱和侵犯他人的性权利,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性骚扰的行为是多样的,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口头性骚扰;二是行为性骚扰;三是环境性骚扰。我所列举的上述证据,完全可以证实被告以口头、行为、环境等三种方式对原告进行了性骚扰。

  “由于性骚扰不可能发生在公共场合,很难找到直接证人,加上起诉对象是部门领导,一般职工岂敢得罪?所以造成了举证困难。”

  法庭以“五份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即被告实施了性骚扰”为由,驳回了小梅的诉讼请求。

  小梅的律师说:“败诉早在我们的意料之中,但本案仍具有其积极意义。首先,小梅的起诉给了被告一个震慑,在客观上制止了对小梅的不法侵犯;其次,通过社会舆论对性骚扰行为的谴责,能使那些怀有性骚扰企图的人有所收敛;第三,对今后的司法实践乃至完善立法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借鉴。”

  要解决“法治”性骚扰的问题,有专家认为应当从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在立法方面可以给性骚扰的概念做一个界定、把有关条款进一步细化,使之便于操作、便于取证。

  第二,性骚扰案件在取证上确实很困难,但很难认定并不是不能认定,技术问题应该是可以解决的。强奸案件也是两人,受贿案件也是两个人,受贿案件中的行贿、受贿可以认定,强奸案件中的强奸与被强奸可以认定,所以性骚扰也应该可以认定。但是具体到个案,怎么认定,需要有关部门制定明确的规定。

  第三,妇女对这种行为不仅应该敢于反抗、而且还要善于应对,有勇有谋,才能克敌制胜。

  只能等待色狼道德提高?

  早在八年前,性骚扰还是一个罕见的名词。一位年逾50的男同事在走廊里怪声说:“嗨呦!什么是‘性骚扰’,是不是不能和你们开玩笑了?”在“生活的压力和生命的尊严哪一个更重要”的媒体讨论中,一位41岁的男性义正辞严地指责忍耐和躲避的女性:“生命有价,尊严无价,这不是一句空话,这是人的立身之本。有的女性为了升迁,为了保全职位,为了利益,逆来顺受地接受上司和男同事的骚扰,虽然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在她们内心深处,有一种利益和尊严的讨价还价。也可以说是交换。在她们看来尊严是虚的,利益是实的,所以才在骚扰面前不敢翻脸,甚至连一点不悦之色都不敢表露出来。这事谁都怨不得,只能怨自己的意志薄弱、患得患失。”

  新浪观察一位特约评论员把性骚扰说得更是轻巧:“萝卜白菜,各有所爱。有人喜欢周末窝在家里看意大利足球,有的则就喜欢到处溜达,还拼命地挤小巴大巴。于是在公交车上,天气一热,衣服一少,男女一挤,一个比较严峻的问题便由此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争论起来——不得不说的性骚扰。”

  他还说在长途卧铺车上,“客观条件就决定了这个特定环境下的‘高骚扰率’,长途漫漫,无心睡眠,身边再有玉体横陈随着颠簸的路面左摇右晃,谁要没些小想法谁就不正常了。”

  按他的话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实这根本和法律无关,是单纯道德上的问题。我们希望的不是法律会对此有什么规定或者是条例,而是在做人方面公众素质的普遍提高。”

  难怪一位受骚扰的女性会如此悲愤:“人们的同情心都飞到天上去了,对于被骚扰者,因为周围人们的偏见,只能忍气吞声,因为说出来反而会遭人耻笑,人们会像看猩猩一样看着她,而无动于衷。可悲呀,被骚扰的女性是社会的牺牲品,无论忍还是抗争都是一样的!”

  当笔者准备结束本文时,传来令人振奋的消息:2003年6月9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何女士事实成立,被告侵犯了原告人格权,判决其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6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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