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间接调整社会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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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8日01:49 京华时报 | ||
作者: 江南雨来源: 中国青年报 运用司法手段裁判、调解处理个案,是人们颇为熟悉的法院审判活动。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一纸司法建议被民航总局迅速采纳,使我们看到了人民法院不大引人注目的另一种工作方式———非审判活动及其起到的间接社会管理作用。 这条司法建议起到了法的两条重要作用———对人(包括航空公司等法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当然,这是通过民航总局的重视而发挥作用的。今后,航空公司将会把由于类似机票印刷不当招致的纠纷、诉讼和败诉责任压缩到最低程度,甚至有可能就此消灭之;乘客也不至于由于机票上外文的误导而耽误行程、进而产生诉讼之累。 徐汇区法院主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由此也可以减少、避免类似的诉讼,使法院从日益增多的各类案件负担中稍稍减轻一些压力,避免宝贵司法资源的浪费。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仅仅依赖刚性的司法裁判活动,还需要通过种种非诉讼的柔性方式把法律的规定、法治的精神普及到法人和公民中,变成法人和公民的意志,调整、规范他们的行为关系。从这个意义来看,结合个案发出的、可能具有间接调整社会管理功能的司法建议,无论是各级人民法院还是收到司法建议的单位,都应该予以重视。摘编自《中国青年报》6月6日 文/江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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