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不应排斥公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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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8日01:49 京华时报 | ||
作者: 郭振纲来源: 工人日报 据央视报道,杭州市一市民近日状告杭州市规划局违反规定在西湖风景规范区内批准建立非旅游设施,被杭州市两级法院以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而驳回。法院的理由是该公民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当事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关人,他们提起的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例,近年来已发生过多次。这类被专家称作公益诉讼的案件不被法院接受的原因在于,目前的行政诉讼体制要求起诉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侵犯了当事人的私益,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嫌侵犯公益,公民则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救助。 应当说,对于个体的权益保护,我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保护机制,不仅有行政救助机制,更有司法程序保障。而对于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公益侵权行为,我们目前实行的是行政救济程序。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如果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纠正,也可以通过法律监督机关督促其自我改正,公民则无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审查程序。 而事实上,公益诉讼反映的问题往往却又与许多人的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如上所述,杭州西湖风景区是每一个公民享受自然美景的地方,保护其完整和谐对每一个公民都是有利的。 公民的私益和公益是相互联系、互为促进的。许多时候,公民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有利于维护私益,而且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不少人对公益诉讼这一问题有了更多的关注,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讲,公益的维护对于社会来说更为重要。摘编自《工人日报》6月17日 文/郭振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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