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旅”在“坑”员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8日04:41 江南时报 | ||
>江南时报>>第六版 体育新闻/足球 2003年06月18日 员工辞职押金被充抵违约金“中际旅”在“坑”员工? 本报讯 (实习记者 张宏兵) 近日,读者曹先生致电本报,反映他和朋友曾与扬州市经济开发区中际旅商务贸易中心签了一份为期两个月的试用协议,当时交了298元押金,可当他们提出与该单位解除协议时,被告知要支付300元违约金。 曹先生说,他和朋友韩先生在2003年3月31日分别与扬州市经济开发区中际旅商务贸易中心(以下简称“中际旅”)签订了一份试用协议,在该中心做兼职,双方约定:乙方(曹先生)从事沙龙商务卡的推广工作,并代收每张398元的服务费,乙方可获得每张100元的提成;在协议解除或终止时最少要完成一张商务卡的推销任务或者向“中际旅”提供160名真实可靠的客户资料,协议有效期为两个月。 据曹先生讲,为了防止服务费被挪用,让他们必须交298元的押金给“中际旅”。只要不挪用所收的服务费,押金还能拿到,就与其签了协议。当时“中际旅”负责签协议的一位主管也未对具体条款进行详细说明。4月1日曹先生接受了半天培训后,就开始推广商务卡,由于种种原因商务卡未能推销出一张。5月初,他和韩先生来到了“中际旅”提出终止协议,同时交上了各自收集到的160家详细客户资料。此时“中际旅”的一位尹姓负责人认为,他们所提供的客户资料不真实,因此他们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判断资料是否真实的标准由“中际旅”确定,“中际旅”享有协议的最终解释权。由于在宣传推介、系统培训和运作管理等各方面花费了一些费用,所以曹先生他们应该支付违约金300元,他们的押金被当成违约金被扣掉了。 6月17日下午,记者来到了“中际旅”,一位自称姓王的部门经理告诉记者,曹先生等人所提供的160家客户资料并不真实,因为他们没有挨家拜访。“中际旅”也曾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过核实,认定资料不真实,因此曹先生他们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王经理认为,“中际旅”所提供的合同是合法的,并非无效条款,并且也得到了劳动部门的认可。
两性学堂--掀起夏日阳光中的爱欲狂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