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选未通过 半年不得再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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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8日04:5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 (沈组一记者王飞) 日前,省委连续出台了党委决定重大事项和任免干部的三项规定:《四川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暂行办法》、《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的暂行办法》和《省委关于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三项规定指出,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时,如果干部人选未获通过,半年内不得就其拟任同一职务再次提交常委会讨论表决。同时,讨论干部任免时,应有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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