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党委任免干部两项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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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8日08:2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 (沈组一 记者 向朝阳)记者昨日从省委组织部获悉,为进一步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日前,四川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暂行办法》对省、市(州)党委全委会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决定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程序、纪律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在全委会召开期间,按照介绍情况、进行审议、无记名投票表决、宣布表决结果的程序决定是否任用或推荐。在全委会闭会期间,由组织部门负责向各位委员发出、收集和汇总书面征求意见材料,常委会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作出是否任用或推荐的决定。同时还对纪律要求作了相应规定。 《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的暂行办法》明确了市、县两级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任免实行投票表决的程序和要求。根据规定,投票表决要经过核实人数、发放材料、听取汇报、会议讨论、投票表决、当场计票、公布投票结果、资料归档等程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二分之一的为通过;未获通过的人选,半年内不得就其拟任同一职务再次提交常委会讨论表决。 这两项规定的发布,连同前不久出台的《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作为领导班子制度建设新架构的重要内容,是四川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取得的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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