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个体户也可参加医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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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8日08:37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见习记者 王雪瑾)近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医疗保险制度范围。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提出相关规定,要求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参保;凡是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个体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以个人身份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还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建立个人账户,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要纳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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