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小时工”最低工资年内出台 高于现行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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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8日09:09 南方都市报 | ||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负责人昨日(6月17日)表示,广东将根据劳动保障部有关意见,年内出台“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最低工资将高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高于企业最低工资 据悉,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 据称,“小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同于各地政府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素,加上“小时工”的工作不稳定性、劳动强度和福利等与全日制就业人员有差异,考虑到“小时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素,其最低工资标准将高于现行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至于“按时足额发放”,可以是按月、周、日、或小时作为结算单位,具体要根据合同的约定。 “小时工”可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意见》将非全日制用工定义为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小时工”可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据称,“小时工”可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突破。《意见》还规定,“小时工”的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不过,因为“小时工”的特殊性,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小时工”与家庭发生争议不属劳动争议 据了解,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小时工”,有不少是服务于家庭,比如保姆、家教等,一旦出现争议将涉及到争议处理的适用规定问题。《意见》的规定是,“小时工”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但是“小时工”直接向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对此,黄林炎说,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只能适用民事争议规定,由法院调解处理。(编辑:林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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