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官员人选未通过 半年不得再提交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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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8日10:2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四川网6月18日电 日前,中共四川省委连续出台了党委决定重大事项和任免干部的三项规定:《四川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暂行办法》、《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的暂行办法》和《省委关于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三项规定指出,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时,如果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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