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联:比起肉体伤害 精神伤害很难鉴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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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8日17:52 外滩画报 | ||
绝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对女性进行殴打和侮辱,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外国人不能游离于中国的法律。 6月13日,记者来到上海市妇联。专门负责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权部部长蔡兰珍告诉记者:“妇女的人格尊严绝对不容许践踏!绝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对女性进行殴打和侮辱,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外国人不能游离于中国的法律。” 她认为:“在大街上当众拉下一名女性的衣服,这本身就是一种精神伤害。但比起肉体伤害,精神伤害很难鉴定,这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我们很赞赏这位女性有法律意识,能寻求法律方式解决问题。也希望证人发挥见义勇为的精神,敢于作证。如果受害的是你的姐妹,你的心情是什么?” 蔡兰珍告诉记者:“如果当事人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而相关责任部门没有处理,可以到妇联维权部来反映情况,妇联将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对此事依法进行处理。确切地说,我们可以向公安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列举的第四条是"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公安部曾经于1987年2月10日下发过《公安部关于处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这样写道: "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来华外国人越来越多,人员情况比较复杂,外国人违 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也随之增多。近几年来,各地对一些外国人打架斗殴、调戏妇女、酗酒闹事等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的处理,总的说是好的。但也有一些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由于处置不当,招致事态扩大,造成被动。提出以下意见: "正确对待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要通过外交途径处理。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考虑到这类案件可能引起的反响,在处理时应当谨慎从事,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恰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必须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处理方式或处罚幅度上作适当考虑。要做到敢于处理,善于处理。" 外滩记者 贺莉丹/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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