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违法谁“检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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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8日21:22 新华网 | ||
据《山西法制报》6月16日头版头条报道:2001年8月6日,山西省临汾市检察院向侯马市(临汾市所辖)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侯马市人大代表焦奇俊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侯马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后,同意对焦奇俊执行“限制措施”。临汾市检察院随后对焦奇俊刑事拘留,同年8月19 日转为逮捕,关押至今。在此期间的2002年11月23日,侯马市召开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仍然给焦奇俊发了开会通知,就是说,焦奇俊仍然是市人大代表;也就是说,人大代表焦奇俊被羁押已有22个月了!对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说,22个月早已构成了超期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2000年2月2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严肃查处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以下称通知)指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一种侵权型职务犯罪”。不知庄严的国法,适合不适合临汾市检察院?不知最高检察院的通知对临汾市检察院有没有作用?不知肩负“严肃查处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神圣职责的检察院,自己的职务犯罪行为该由谁查处? 《通知》第三条指出:“查办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注意对人大代表的司法保护。一旦发现有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案件,要先依法释放,再行查处”。这个规定,对临汾市检察院适用吗?焦奇俊至今仍被羁押,这种犯罪行为该不该立即制止?谁来制止?焦奇俊该不该立即依法释放? 《通知》第二条指出:“坚决查办非法拘留、逮捕,或者其他严重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犯罪案件,特别是对那些长时间、多人次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案件,对那些非法拘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案件,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焦奇俊被羁押22个月,时间够长了;不仅是非法羁押,而且是长期羁押;不仅是羁押,而且要进行刑事审判,情节够恶劣,后果够严重了;在焦奇均羁押期间,中央和地方的新闻媒体以多种方式、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过报道,社会影响真是极坏极坏了!这个案件必须查处,必须一查到底!22 个月来对这个案件,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有关人员的责任,也应该认真追究! 《通知》指出:“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要高度重视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抓,亲自抓”,“上级检察院要加强督办、指导,支持下级检察院的查办工作,遇有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上级检察院要提上来办。”现在的问题是下级检察院自身出了问题,上级检察院该怎么办?相信头顶庄严国徽的人民检察长会做出正确的抉择! 最后,我们愿与人民的检察官、人民的检察长重温一下《通知》中的要求:“保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合法权利,捍卫法律的尊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务必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各级检察机关务必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文/卫宪)(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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