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悲———不只是因为性侵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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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8日22:44 法制日报 | ||
———由一起受害女童隐私权侵权事件引出的反思 “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看到法制日报6月17日一版刊发的《法院侵犯了我女儿的隐私权》一文后,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激动地对记者说:“北京李女士的女儿遇到的这个案件仅仅是被 佟丽华分析了女童受到性侵害后所遭遇的困境。 落后的传统观念、社会压力、法律的尴尬使受害女童在寻求司法救济时障碍重重 ———从已发生的女童遭到性侵害的案件看,施暴者绝大多数是被害女童熟悉的人,比如:父亲、亲朋好友、老师、邻居等。由于被害人年龄小,缺乏辨别力,同时,我们的性教育又跟不上,因此,很多女童不知道性侵害与家长、老师、亲朋好友平时的爱抚和关照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即使知道,有的也因为慑于性侵害者的权势和地位等威胁,或者曾经接受过他们的恩惠,或者因为羞怯而不愿意或不敢告发。 ———由于我国传统的贞操观、“处女情节”。一般人都把这种案件当成不能让邻居、亲朋好友知道的丑事,要是加害人是亲友,则更加大了告发的难度。有的家长认为,孩子受到家人或熟人的奸污,不能算是犯罪,接受赔礼道歉或一些补偿就隐瞒了事。由于家族和家属之间发生性行为列入禁忌之大事,因此,如果案情涉及到近亲,孩子受害后的报案率就更低。 再者,社会氛围是,当一个女孩遭到性侵害,周边的人全把注意力集中到受害女童身上,背后的指手划脚使女孩和其家属要承受额外压力。 ———向公安机关告发要有证据。但是,像这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被害者年幼无知,哪懂得保护证据,特别是这类案件往往是时隔很久才被发现,证据早已灭失。 我国法律规定构成奸淫幼女罪是“接触说”,也就是说,行为人的生殖器接触了幼女的生殖器,才构成犯罪既遂。但是,奸淫幼女行为一般不会有第三人在场,显然没有人证。多数犯罪嫌疑人利用的就是与女童熟悉,并有不被女童拒绝的身份和地位,运用的都是哄骗和威胁等手段,往往用不着对女童实施暴力。那么,没有衣服被撕破和身上的抓痕等证据;幼女处女膜完整,没有精液等遗留物,公安机关靠什么来认定?只靠幼女的陈述? 如果是家中长者实施此事,他们更会利用自己的地位和优势吓唬孩子,并千方百计说这是孩子的幻觉和谎言。有时,受害女孩会受到家庭成员的压力,迫使她三缄其口,否则,女孩则会成为家里的罪人。 ———由于女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要告发性侵害者,一些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要求其法定监护人认可或代为告发。但是,一些性侵害行为者就是女童的监护人,这让女童怎么办?佟丽华说,最近他们就接到一个美国长途电话求助,打电话的是受害女童的姨母。她在电话里激动地反映,歹毒父亲多次奸淫了自己的女儿,女童的母亲知道后没有报案,女童的姥姥带着女童报案,接警的民警却要求只有女童的法定监护人到场报案才能立案。这可难坏了人,气煞了人。 进入司法程序后,不论结果如何,对于受害女童本人来说,整个过程往往痛苦大于安慰 ———女童在遭到摧残后,心灵已备受摧残,但是,在揭露犯罪真相时,她们很可能受到再次伤害。在很多时候,公安机关的反复询问,检察机关的反复核实、法庭的调查都可能让孩子一次又一次地被迫回忆不愿回忆的一幕幕,心理上经受伤害与煎熬可想而知。尤其当她们不得不与加害者对簿公堂的时候,由于奸淫行为发生在两人之间,在场的惟一证人只有受害人自己,很可能受到加害方的反咬一口,说女童说谎,提供伪证。强大的精神压力,将使女孩难以承受;要是法庭认为证据不足,被告人被无罪开释,这对她们幼小的心灵更是一次重创。 ———公安机关虽然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调查、取证、抓捕有保护性规定,但是,对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情况却缺乏具体保护性规定。实践中出现了公安人员身着警服到处找受害女童取证的情景。女童心灵受到的伤害是旁人无法想象的。 ———一位坚决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痛苦地说:“凭着责任感,我无偿地为受害女童代理过不少类似案件。但是,每次代理,我的内心都受到一次煎熬。说实话,从表面上看,性侵害行为人最终受到刑事处罚,好像是为被害女童作了主。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不过是国家公权的一次具体实现。作为受害女童个体,整个司法过程对她们来说,痛苦大于安慰。” 良法的本质是爱,法律的空白会导致爱的空白。我们的社会该怎样完善法律来保护受害的孩子们的合法权益 ———尽管我们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已有了很大进步,但是,真空地带仍然不少。特别是对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本应有特别的规定,但是,现行法律和司法制度从实体法到程序法,都忽视了这些。现行的涉及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司法制度与涉及成人的司法制度没有什么区别。 ———我国现行的主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的有关规定散落在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翻开这部法律,你会发现,该法对应该怎么样、不应该怎么样规定的不少,但是,罚则不够。也就是说,如果违反了本法,可以直接应用的处罚规定不够,大多是参考别的法律中的规定。带来的后果是,违反了这个法,不能受到该法的直接处罚,散见其他法律中的规定又不可能完全与该法衔接,有些又无法适用。于是,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可操作性,未成年人保护法应用起来便出现许多无奈。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但是,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行为披露了怎么办? 据了解,北京市已发现了有关的法律漏洞和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问题,正在着手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本报记者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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