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必交费用有5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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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0:59 半岛晨报 | ||
本报沈阳6月18日电 记者刘浏报道 昨天,辽宁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刘万芳接受了记者采访时说,根据规定,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各类毕业生,必须交的费用有5项。 经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市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服务手续的普通高校各类毕业生(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毕业生除外)在办理就业手续时,须向省、市 凡属国家定向招生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向省、市服务中心缴相应培养费。毕业研究生6000元,本科毕业生4000元,专科毕业生3000元。 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如不在行业、系统内就业或自谋职业,经批准应向学校补交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向省返回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具体标准:毕业研究生3000元、本科毕业生2000元、专科毕业生1500元。 计划内的研究生,如超出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就业,用人单位应补办委托培养手续,向省缴教育培养补偿费,每生6000元。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如有违约,由违约方向省、市服务中心缴纳违约金,毕业研究生3000元、本专毕业生2000元。 另外,本着毕业生自愿的原则,如果毕业生参加了省、市服务中心的就业代理,还要交每年240元的就业代理服务费,若毕业生没有亲属可以落户的,每年还要交60元落户费,毕业生的就业代理也只能在该中心代理2年。此外,在各高校将每生100元的就业服务费集体上缴后,毕业办将统一发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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