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龄童拒绝父亲探望 可从事与其年龄相应的民事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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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1:43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 (记者郭志霞通讯员李东民)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历经两年17次的探望后,作为父亲的周某将不能再去探望自己和前妻所生的孩子。至此海淀法院执行庭的法官也不再需要陪他去探望孩子了。 周某与孟某曾是夫妻关系,1999年9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由孟某抚养。后双方因探望权纠纷再次起诉到了法院,后海淀法院判决,周某每月最后一个周日探望一次, 可从今年开始,被探望人10岁的小周一再表示,不愿意接受其父的探望,并提出中止探望申请。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探望人已年满10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其明确表示不愿接受周某的探望,如再继续强制执行,无益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此,法院决定案件中止执行。 据悉,此案曾是新的婚姻法修订后,全国首例要求执行探望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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