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残陆慧是"三凌"非"三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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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2:03 新闻晨报 | ||
法院判定:驳回原告要求日本三菱公司作附带赔偿 晨报讯 曾一度在海内外引发强烈关注的“三菱帕杰罗撞残陆慧事件”,在经历了一年多的诉讼之后昨日终于有了初步结果。6月18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陆慧与李志明、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肇事司机李志明向陆慧赔偿人民币383027.16元,而陆慧要求三菱公司作附带赔偿的诉讼请求则被依法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5日22时40分许,李志明驾驶湘 A04945号汽车从长沙市八一路由东向南左拐进入建湘路,恰遇陆慧横穿马路,李志明紧急制动并向左转向,由于该车后刹车油管突然爆裂,制动失灵,与陆慧相撞,将陆慧撞成一级伤残。经交警部门鉴定,李志明负主要责任,陆慧负次要责任。 法院另外查明湘A04945号汽车是李志明1996年12月从长沙殿海汽车装饰有限公司购买的“三凌”吉普车。根据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产品检验证、车辆入户许可证、机动车改(组)装许可证记载,该车车主为李志明,厂牌型号为GS三凌SKD件吉普车,发动机号为7218,车架号为5894,总重量为1600千克,生产厂家为湖南省汉寿车辆改装厂。 陆慧和李志明称事故车辆系三菱帕杰罗V31吉普车,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实。 根据查清的事实,芙蓉区法院依法判决陆慧因交通事故遭受的547181.65元损失中,由李志明赔偿383027.16元,陆慧自行承担164154.49元,驳回陆慧对三菱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并免除了陆慧应承担的诉讼费5100元。宣判后,原告陆慧的法定代理人周建红和第一被告李志明当即表示不服,并表明将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东方新报供稿) 犤法官说法犦 陆慧案一审审判长方源陆慧案肇事车的生产者是否是三菱公司,应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律来分析确定。 从该车登记的有效证件和相关档案材料看,均记载该车是湖南省汉寿县车辆改装厂组装的所谓GS三凌SKD件吉普车。作为被告的三菱公司已举证了湘 A04945号车和三菱帕杰罗两者之间的差异。原告陆慧和被告李志明虽坚称该车系三菱帕杰罗 V31吉普车,但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因此,对原告陆慧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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