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陆慧案一审判决 日本三菱没得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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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3:1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昨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陆慧与李志明、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日本三菱汽车株式会社无责任,并判决被告李志明赔偿陆慧共38万余元,同时驳回了陆慧对三菱公司及其他的诉讼请求。原告陆慧、被告李志明当庭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5日晚,李志明驾驶湘A04945号汽车将横穿马路的陆慧 另查明李志明所驾的“三凌”吉普车,其生产厂家为湖南省汉寿车辆改装厂。陆慧和李志明称事故车辆系三菱帕杰罗V31吉普车,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实。三菱公司并非该车的直接生产者、合作生产者或设计者,也没有证据证明三菱公司是湖南省汉寿县车辆改装厂的商标许可人,因此,对原告陆慧要求被告三菱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院为此判决:陆慧因交通事故导致损失共计54.7万余元,由李志明赔偿38万余元,陆慧自行承担16万余元;驳回陆慧对三菱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 据东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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