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党委任免干部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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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3:21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本报讯 日前,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四川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的暂行办法》,对全省各级党委投票表决干部任免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上述两项规定的发布实施,连同前不久出台的《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市(州)、县(市 《四川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暂行办法》,对省、市(州)党委全会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决定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和推荐人选的程序、纪律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全委会召开期间,按照介绍情况、进行审议、无记名投票表决、宣布表决结果的程序决定是否任用和推荐。在全委会闭会期间,由组织部门负责向各位委员发出、收集和汇总书面征求意见材料。常委会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作出是否任用或推荐的决定。同时还对纪律要求作了相应规定。 《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的暂行办法》,明确了市、县两级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任免实行投票表决的程序和要求。按照规定,投票表决要经过核实人数、发放材料、听取汇报、会议讨论、投票表决、当场计票、公布投票结果、资料归档等程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二分之一的为通过;未获通过的人选,半年内不得就其拟任同一职务再次提交常委会讨论表决。 (沈组一本报记者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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