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18户居民住房难见日 依法讨阳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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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4:5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讯 居民楼被新盖的一幢楼房遮挡,住室内难见阳光,为讨要“阳光权”,家住郑州市东四街7号楼的18户居民把郑州市规划局推上法庭。昨天,此案在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 居民代表娄先生说,7号楼的居民是2001年陆续迁入新居的,去年10月下旬,居民发现一幢新建的小高层住宅楼遮挡了居民楼的阳光。居民们找房地产开发商理论,对方出示了郑 在法庭上,18户居民向法庭出示了国家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其中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处于二类建筑气候区的大中城市(郑州即属),每日享有日照不得少于2小时到3小时。 市规划局则认为,他们核定的小高层住宅楼与东四街7号楼的间距为24米是合法的,依据是《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该条例发布后,规划局编制了间距的具体规定,其中就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居民们认为,不管是哪个法规,总不能让他们享受不到阳光,而且《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也规定,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而规划局则辩称,规划局执行本区域的地方性法规,是法律规定的义务,24米的间距已经满足日照。 法庭昨日对此案没有当庭宣判。A (记者 路六居)大河报2003-06-19 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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