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学生签字 教育主任贪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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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4:52 北京青年报 | ||
十三万讲义费换来十年刑 本报讯 本市某重点中学原教育处主任石镜寰利用职务便利,千方百计“打”起了学生讲义费的“主意”。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在案扣押的3.1万元,发还学校。 讲义费按规定只能用在学生身上,而且结余要退还学生,毕业前结清。2000年6月间,石镜寰担任本市某重点中学教育处主任,他假借给毕业生购买纪念品“文曲星”的名义,从学校财务部门领取了一张转账支票,支取讲义费13万余元。后来他用从市场摊贩处开出的假发票报销平账,将该款侵吞。同年7月间,他恰好负责退还初三年级毕业生讲义费,又大胆伪造了毕业生领讲义费的退款签字等报销凭证,冒领讲义费3.1万余元。 2001年3月,物价部门来校查账,发现该校2000年6月用讲义费为初三学生购买“文曲星”属于强迫学生高消费。这时学校才发现“文曲星”并未购买更别说发给学生了。石镜寰就此暴露。2001年4月,他应学校校长要求将13万余元退还,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赔其他案款。 今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后,石镜寰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石镜寰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欺骗的方法将本单位管理的学生讲义费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考虑其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赃款,依法在量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所判刑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退赔款的处理亦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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