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献社会法律来护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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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6:54 黑龙江日报 | ||
如今,无论在敬老院、福利院、交通要道、繁华商业区,还是在城镇社区、贫困乡村和抢险救灾第一线,人们总能见到一个特殊群体———志愿者。 志愿服务作为一种自愿的、不计报酬的推动人类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正在成为人类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志愿者活动遇到的误解也让志愿者感到尴尬和无奈。 有人找不到工作打电话给志愿者协会,要求支援现金;为群众服务,时常会听到那句变调的话:哟,又在学雷锋啊;医务工作者开展义务咨询,有人认为这是在为商家促销;博览会上,参展商居然让志愿者超强度劳动,连吃饭和休息的时间也不给…… 随着志愿服务事业的不断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露:志愿服务得不到社会广泛认可;志愿者权益缺乏保障;志愿服务经费缺乏稳定的来源;志愿服务的内容、对象、形式不规范,组织网络不健全;志愿服务活动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难以形成合力,发挥更大作用;一些人盗用志愿者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损害了志愿者的声誉…… 志愿服务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一种现代人相互尊重的人文精神的体现。于是,一个声音越来越强烈:为志愿服务立法。 正在审议中的《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共有9章50条,对志愿服务的性质、范围和服务对象,对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对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给予了明确。《条例(草案)》规定,志愿者组织要建立注册志愿者制度,对志愿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为志愿者提供适当的服务岗位。同时要求志愿者参加服务时要遵守国家法律,不损害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开展服务时佩戴统一的标志,不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赢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条例(草案)》还就社会各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提出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成绩突出者要优先录用、聘用。(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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