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为房亲姐妹三次上公堂》后续报道 历时两年判房子由姐姐承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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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7:46 大连晚报 | ||
本报讯 于女士因为自己的回迁安置房委托妹妹办理,结果回迁安置房就变成了妹妹的房。于女士因此状告妹妹和某开发集团。经过一审、二审败诉,于女士在法律生效的情况下,顽强地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此案被市中院撤销原审两审判决,发回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报于今年5月发表《因为房亲姐妹三次上公堂》一文报道了此案,引起了很大社会反响。6月17日,沙区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作出判决,于女士胜诉。 近期,沙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查明,原告于女士住昌平东街35号房屋,是承租人。被告某开发集团在拆迁改造旧区时,与于女士妹妹签订了《投资代建议定书》,约定由于女士妹妹增加安置建筑面积19.76平方米,交付投资代建费11856元。以后,某集团开发公司向于女士妹妹签发了《准迁证》,于女士妹妹持证办理了这套住宅的公有住房承租证,并入住这套建筑面积为41平方米多的住宅。法庭查明,原审被告所述安置房屋是根据于女士的申请安置给妹妹的事实,依据不足,不能认定。 法院认为,原审原告于女士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其与原审被告某开发集团确实存在拆迁关系。某集团公司与于女士妹妹签订的《投资代建议定书》并不影响其与于女士之间的拆迁合同法律关系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和内容。因此,于女士享有安置权。某开发集团公司将安置房屋安置给于女士妹妹依据不足,原审判决驳回于女士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作调整。法院于是判决:一、沙区昌平小区涉案房屋由原审原告于女士承租,原审被告于女士妹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出房屋交付于女士;于女士偿付妹妹投资代建费11856元。二、驳回原审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新闻回放1993年3月,某开发集团对沙区昌平东街一带旧房进行动迁,动迁户于女士拿到了某开发集团开具的动迁迁出证明。据于女士说,自己亲妹妹提出替姐姐去抽动迁安置房的房号,可以托人分个好楼层。于女士就把户口本、身份证、印章、有关证明等交给了妹妹。1996年9月,于女士妹妹抽到了昌平小区一套41平方米多的一室住宅。于女士妹妹说自己暂时没房,让姐姐借给她住,姐姐同意了。直到2000年7月,于女士才看到存在某开发集团动迁处档案中回迁证上安置人由自己名字变成妹妹的名字。2001年5月,于女士到沙区法院状告某开发集团和自己妹妹,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同类地区给自己安置相同面积住房,并赔偿安置补助费4万余元。沙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由于证据不足,判于女士败诉。于女士在二审时强调相关法律规定,动迁户安置的权利不能转让给他人,何况自己根本没有同意变名给妹妹。在证明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市中院判决驳回于女士上诉,维持原判。以后,于女士在法律已生效的情况下,继续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今年3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撤销原审一、二审判决,发回沙区法院重审。(来源:本报记者 静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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