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慧案一审判决 三菱公司无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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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7:55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 昨日上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陆慧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公司)无责任,并判决被告李志明赔偿陆慧共38万余元,同时驳回了陆慧对三菱公司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陆慧、被告李志明当庭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撞伤陆慧的湘A04945车的生产者是否是三菱公司,成了这场官司的焦点。判决书称, 原告陆慧和被告李志明虽坚称该车系三菱帕杰罗V31吉普车,但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特别是李志明,没有提供充分的凭证,也未能提供法定检验机关检验确定该车生产厂家的鉴定报告,故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从现有证据分析,三菱公司并非该车的直接生产者、合作生产者或设计者,也没有证据证明三菱公司是湖南省汉寿县车辆改装厂的商标许可人。 法院查明,该车是李志明于1996年12月从长沙殿海汽车装饰有限公司购买的“三凌”吉普车。法院同时认为,交警部门认定李志明应负主要责任,故对李志明主张免责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陆慧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共计人民币54.7万余元,由被告李志明赔偿其中的38万余元,陆慧自行承担16万余元;驳回陆慧对被告三菱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陆慧代理人周建红、被告李志明当庭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周喜丰 汤金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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