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代步车不得营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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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8:06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即日起,哈市公安交警部门将对残疾人机动专用车(以下简称专用车)和专用车驾驶员核发专用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同时,对无证、假冒的残疾人用车进行严厉取缔。 据了解,此次证照核发过程中,专用车驾驶证的报考者,凭居民身份证、残疾证到各区残联领取并填写《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到市公安医院体检。符合条件者,将接受统一 专用车和专用车驾驶证的各种规费按其他民用机动车和驾驶证的50%收取。同时,专用车号牌仅限于由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专用车号牌的各项管理工作,与其他民用机动车管理相同;专用车专车专人,残疾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相统一并随身携带,不准挪用、不准互驾,私自改装、拼装的专用车或其他车辆一律不予落户;专用车只能作为代步工具,禁止从事经营性活动;专用车检验由机动车辆管理处负责,每年检验一次。 (李进胜 本报记者 刘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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