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房间内被杀 家属向饭店索赔8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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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8:12 时代商报 | ||
凶手持假身份证入住,旅客房间内被杀——死者家属向饭店索赔8万 闪回:饭店命案 2002年3月12日,一当天下午入住沈阳饭店的旅客姚某在房间内神秘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姚某系他杀。与其同房间的另一客人“杨树荣”有作案嫌疑。可此时“杨树荣”已潜 噩耗:客死他乡 死者姚某是辽宁省庄河市的一名商人,上有年近70岁的父母,下有刚刚15岁的儿子,妻子林某还不到40岁,得知丈夫客死他乡的噩耗,林某几乎崩溃,她带着一家老小来到沈阳,居住在旅店内等待公安部门的进一步处理,等待丈夫的鉴定结果,又雇车将丈夫的尸体拉回家乡,这一系列后事安排便花费了近两万元。 关联:状告饭店 将丈夫的后事安排好后,林某痛定思痛,决心为丈夫的死找回一个说法,尽管公安机关已对此立案刑事处理,可凶手还是迟迟没有归案。难道就再也没有人该对丈夫的死负责吗?她想到了丈夫投宿的饭店,既然丈夫已经入住,就与饭店建立了住宿合同关系,饭店有义务保障客人的安全。于是,林某一纸诉状将沈阳饭店责任有限公司告到法院,认为饭店该对姚某的死承担责任,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1522元,并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但被告方辩称,犯罪嫌疑人进入旅店拿的是假身份证,饭店没有鉴定真伪的设施,姚某是他杀,其死亡与饭店无关,公司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并称由于此案刑事部分尚未侦破,按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请求中止审理此案。 判决:给予赔偿 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入住被告处,与被告建立了住宿合同关系,即双方之间已形成消费、服务关系,作为合同一方的被告应当履行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被告没有履行这种法定义务,致使持假身份证人员入住本店,发生原告丈夫被杀害案件,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原告是以合同之债告诉、并非以侵权之债告诉,公安机关的侦查及定案结果与原告主张的合同之债无因果关系,故对被告要求中止审理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做出判决,被告沈阳市沈阳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8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都息诉服判。冬斌 主任记者 李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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