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除名书6年苦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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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8:19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 女工陈国斌与自己工作20多年的单位对簿公堂6年,近日终于接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胜诉终审判决书,法院判令恢复她国有单位职工名誉。20多年老职工被除名 据了解,陈国斌是1975年12月进入福州消防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上班的,1994年11月,陈国斌请事假一个月,期满后又申请续假,未获得批准,但陈国斌没有返厂上班。1995年2月28日陈国斌接到通知,回厂参加“擅自离职和停薪留职人员会议”,会上宣布了停 1998年4月陈国斌因拆迁在自己所在的机械厂暂时过渡。期间,她与厂方发生了纠纷。同月4日,机械厂以陈国斌:1.长期旷工,经过教育,仍不悔改。2.抢占公房,无理取闹,咒骂领导为由,作出《关于对陈国斌同志除名的决定》。三级法院审理此案 接到机械厂的决定后,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向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1998年7月,福州市劳动仲裁委裁决撤消该厂的“除名决定”;机械厂不服遂向晋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1998年10月晋安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撤消机械厂“除名决定”的判决。机械厂上诉到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福州中院于1998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机械厂“除名决定”。 机械厂胜诉了,但陈国斌不服,她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无效,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行政处分,或者予以自动离职的行政处理,不应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除名处理。综上,机械厂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陈国斌予以除名处理是错误的,机械厂作出的《关于对陈国斌同志除名的决定》应当予以撤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消。2003年5月20日省高院作出陈国斌胜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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